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细则(2013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具有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单位申请分立的,分立后的企业资质等级不能高于原有资质等级。认定机构应当按照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并注销原资质。

重新核定资质的,在本级气象主管机构官方网站上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换发资质证。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当认真组织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