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细则(2013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单位分立后申请核定资质的,申请单位应当向原受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在当地报纸上登载企业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担保情况说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变更前后的各相关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材料。
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在当地报纸上登载企业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担保情况说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变更前后的各相关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