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细则(2013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企业拟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等级资质的,应向原较高等级资质受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正式的变更申请公函。

合并协议和合并决议或者决定的原件及复印件。

当地的地市级以上综合性报纸上登载企业合并的有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变更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各方企业法人的决定的原件及复印件。

合并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原各方企业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证副本原件。

合并变更事项经核实确认后,原较高等级资质认定机构应当予以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