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细则(2013年) 第六章 资质变更 第三十一条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细则(2013年) 第三十一条 第六章 资质变更 第三十一条 取得资质的单位发生合并、分立以及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核定资质。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