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细则(2013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取得资质的单位,因遗失、损毁等原因需要补办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正式的补办资质证申请公函(包括补办原因、补办资质证类别等)。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报纸上刊登的资质证作废声明(报纸原件,作废声明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以及资质证名称、等级、编号、总编号、有效期、发证日期等信息)。

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核实后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