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细则(2013年) 第六章 资质变更 第二十八条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细则(2013年) 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资质变更 第二十八条 取得资质的单位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受理机构提交资质变更申请材料。原受理机构负责资质变更材料的初审,向原认定机构上报初审结果,由原认定机构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