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细则(2013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涉及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变更事项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正式的变更申请公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变更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和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证正、副本原件。
正式的变更申请公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变更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和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证正、副本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