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细则(2013年) 第五章 资质延续 第二十七条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细则(2013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资质延续 第二十七条 申请延续的单位不符合资质延续条件的,认定机构应当作出降级或者注销决定,并于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收回原资质证书。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