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细则(2013年) 第五章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细则(201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资质延续 第二十四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五条 原认定机构应当根据年检记录、初审意见及资质申请条件,在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作出准予延续、降低等级或者注销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认定机构应当对拟准予延续的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申请单位在本级气象主管机构的官方网站上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换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 第二十七条 申请延续的单位不符合资质延续条件的,认定机构应当作出降级或者注销决定,并于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收回原资质证书。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