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细则(2013年) 第四章 资质评审 第二十三条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细则(2013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资质评审 第二十三条 未通过认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在决定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凭证,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