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细则(2013年) 第四章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细则(201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资质评审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收到资质申请材料后,委托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在3个月内完成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专家库成员应当为在职人员,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第十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于资质评审前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5名以上奇数专家组成评委会,负责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评审工作。评委会主任委员由评委会成员推选产生。 第二十条 评委会成员在资质评审工作中应当客观、公平、公正、敬业、廉洁,并有责任对未经公布的评审过程、结果以及申请单位相关情况进行保密。与申请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评审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按以下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查认定,对拟通过认定的申请单位在本级气象主管机构的官方网站上公示7日。 第二十三条 未通过认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在决定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凭证,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