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细则(2013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查认定,对拟通过认定的申请单位在本级气象主管机构的官方网站上公示7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做出许可决定,颁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当组织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做出许可决定,颁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当组织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