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细则(2013年) 第五章 资质延续 第二十五条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细则(2013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资质延续 第二十五条 原认定机构应当根据年检记录、初审意见及资质申请条件,在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作出准予延续、降低等级或者注销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