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细则(2013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认定机构应当对拟准予延续的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申请单位在本级气象主管机构的官方网站上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换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当认真组织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