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章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船舶航行、停泊与作业 第五条 除公务执法船舶以及持有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签发的作业任务书和三峡通航管理机构签发的施工作业许可证的船舶外,任何船舶和人员不得进入禁航区。 第六条 船舶进入交通管制区时应当向三峡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名、船舶种类、船舶尺度、载货性质、进入交通管制区的时间和目的等情况。船舶进入交通管制区后应当听从三峡海事管理机构… 第七条 船舶在交通管制区内应当采用安全航速航行,并由船长、轮机长指挥或者值班。 第八条 禁止船舶在交通管制区域内试航、测速、校正罗经差等行为。 第九条 禁止处于不适航状态的船舶进入交通管制区。 第十条 船舶进出船闸和升船机及其引航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十一条 交通管制区内的渡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十二条 禁止船舶在锚地以外的水域锚泊或者抵坡停泊。 第十三条 船舶并靠码头的总宽度不得超过50米。 第十四条 禁止在航行、锚泊的船舶间相互过客、转载。 第十五条 未经许可,在禁航区内,禁止构筑、设置除三峡水利枢纽及其附属设施以外的任何水上水下设施。 第十六条 在交通管制区内,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实施。 第十七条 救助遇险船舶或者紧急清除水面污染、水下污染源作业,应当及时向三峡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通航安全。 第十八条 因枢纽运行需要禁航时,枢纽运行单位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三峡海事管理机构,由三峡海事管理机构提前36小时发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禁航时间超过4小时少于16小时的… 第十九条 在交通管制区内发生下列情况需要禁航的,由三峡海事管理机构、长江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部按权限审核作出决定,由三峡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