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禁止处于不适航状态的船舶进入交通管制区。

禁止超过船闸闸室有效尺度的船舶过坝。

吃水受限制的船舶或者操纵能力受限制的船舶应当提前72小时通知海事管理机构,在充分论证、采取了足够有效的安全措施后,经三峡海事管理机构同意,方可安排进入交通管制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