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章 船舶航行、停泊与作业 第十一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船舶航行、停泊与作业 第十一条 交通管制区内的渡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按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线渡运; 在渡口附近穿越交通管制区,并避免与顺航道航行的船舶流向成相反方向航行; 注意避让交通管制区内直航的船舶,不得抢航或者强行横越。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