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禁止船舶在锚地以外的水域锚泊或者抵坡停泊。

锚泊驳船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当按规定落实护航拖轮,并定期检查驳船的锚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