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章 船舶航行、停泊与作业 第十三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船舶航行、停泊与作业 第十三条 船舶并靠码头的总宽度不得超过50米。 船舶靠泊时不得超过码头设计负荷能力。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