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章 船舶航行、停泊与作业 第十五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船舶航行、停泊与作业 第十五条 未经许可,在禁航区内,禁止构筑、设置除三峡水利枢纽及其附属设施以外的任何水上水下设施。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