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章 船舶航行、停泊与作业 第十六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船舶航行、停泊与作业 第十六条 在交通管制区内,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实施。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1)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