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救助遇险船舶或者紧急清除水面污染、水下污染源作业,应当及时向三峡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通航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