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章 船舶航行、停泊与作业 第七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七条 第二章 船舶航行、停泊与作业 第七条 船舶在交通管制区内应当采用安全航速航行,并由船长、轮机长指挥或者值班。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