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在交通管制区内发生下列情况需要禁航的,由三峡海事管理机构、长江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部按权限审核作出决定,由三峡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
因施工作业需禁航不超过4小时的,由三峡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决定;4小时以上至16小时的,由三峡海事管理机构报长江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决定;16小时以上的,报交通运输部审核决定。
突发事故或者其他危及通航安全需临时禁航时,三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立即组织实施禁航,并报长江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超过16小时的,报交通运输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