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危险货物监督和水域防污染管理 第二十条 交通管制区内不得设置危险品码头、危险品锚地。 第二十一条 船舶在交通管制区内从事燃料供应,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报三峡海事管理机构核准。 第二十二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过坝船舶应当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有关规定,并持有相应的有效证书和证明文件及单证。 第二十三条 禁止装运民用爆炸品的船舶过坝;装运其他一级危险货物的船舶过坝,应当按有关规定向三峡海事管理机构申报,经查验后,专闸通过。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交通管制区内建设造(修)船厂、拆船厂。 第二十五条 船舶和有关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向水体投弃垃圾、排放污染物和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任何可能造成水域污染的其他作业。 第二十六条 交通管制区内的船舶应当配备足够的船舶油污水、垃圾及其他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 第二十七条 船闸运行部门、港口经营人应当编制防污应急预案,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