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危险货物监督和水域防污染管理 第二十二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危险货物监督和水域防污染管理 第二十二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过坝船舶应当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有关规定,并持有相应的有效证书和证明文件及单证。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