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危险货物监督和水域防污染管理 第二十一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危险货物监督和水域防污染管理 第二十一条 船舶在交通管制区内从事燃料供应,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报三峡海事管理机构核准。 船舶供受油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船舶供受油规定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