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危险货物监督和水域防污染管理 第二十三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危险货物监督和水域防污染管理 第二十三条 禁止装运民用爆炸品的船舶过坝;装运其他一级危险货物的船舶过坝,应当按有关规定向三峡海事管理机构申报,经查验后,专闸通过。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