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危险货物监督和水域防污染管理 第二十五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危险货物监督和水域防污染管理 第二十五条 船舶和有关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向水体投弃垃圾、排放污染物和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任何可能造成水域污染的其他作业。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