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2003年)
发布机关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
已失效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金融机构的准入管理,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许可证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颁发的特许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金融许可证适用于银监会监管的、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
银监会对金融许可证实行分级授权、机构审批权与许可证发放权适当分离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收到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文件6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领取或换领金融许可证:
第六条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许可证时间期限为收到上述有效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第七条
金融许可证载明下列内容: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金融机构应当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申请换发金融许可证:
第九条
金融许可证实行机构编码终身制原则。金融机构除发生更名、营业地址(仅限于清算代码)变更、被撤销等原因外,机构编码一旦确定不再改变。
第十条
金融许可证颁发或更换时,应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
公告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机构名称、营业地址、金融机构编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第十二条
金融许可证应当在机构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金融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出租、出借、转让金融许可证。
第十四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金融许可证的信息管理,建立完善的机构管理档案系统,依法披露金融许可证的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领取和更换金融许可证,应当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缴纳审查费、注册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直接负责的高…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出租、出借、转让金融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商业银行金融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金融许可证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和管理。银监会按照金融许可证编码方法打印金融许可证,颁发时加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单位印章方具有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一)
是金融机构类别代码,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A—政策性银行、B—商业银行、C—住房储蓄银行、D—城市商业银行、F—城市信用合作社(含联社)、G—农村商业银行(包括农…
(二)
是法人或非法人分支机构代码。“1”为法人金融机构,“2”为非法人分支机构。
(三)
—(四)是被批准机构代码(适用于中资机构),新成立机构按顺序排列。
A类:01—国家开发银行、02—中国进出口银行、0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五)
是审批机构代码(适用于中资机构)。中资金融机构审批机构代码,如审批机构为银监会,标注“1”;审批机构为银监局、直属分局,标注“2”;审批机构为银监分局,标注“3…
(三)
—(五)被批准外资机构代码(适用于外资机构),新成立机构按顺序排列。
W类:在中国注册的外资银行法人机构、中外合资银行法人机构及外国银行分行
(六)
—(九)是金融机构地址代码,采用《全国清算中心代码》(GB13497-92)中的地址代码的编码方法。
(十)
是金融机构组织类别代码,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H(Headquarter)—总行(或总部)、B(branch)—分行(或分部)、S(sub—branch)—支行、…
(十一)
—(十四)是金融机构办理许可证的顺序号。每一个金融机构一个序号,同一地区(城乡信用合作社以(地)市为单位,其他金融机构以省为单位)、同一类别的金融机构应连续编号…
新设机构按照同类机构代码编制方法顺序编制代码。金融机构除发生更名等变更外,仍使用原代码。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原代码应予注销,不得再使用。若干金融机构合并,只保留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