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二条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金融许可证应当在机构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 金融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以适当方式公示其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依法对公示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