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2021年)
发布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促进银行保险机构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许可证是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依法颁发的特许银行保险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外资银行、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等银行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许可证包括下列几种类型:
第五条
银保监会对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
第六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行政许可决定或备案、报告信息向银行保险机构颁发、换发、收缴许可证。
第七条
许可证载明下列内容:
第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领取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九条
许可证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向发证机关缴回原证,并领取新许可证。
第十条
许可证破损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向发证机关缴回原证,并领取新许可证。
第十一条
许可证遗失,银行保险机构应立即报告发证机关,并于发现之日起7日内发布遗失声明公告、重新领取许可证。
第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行政许可被撤销,被吊销许可证,或者机构解散、关闭、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在收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关文件、法律文书或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之日…
第十三条
新领、换领许可证,银行保险机构应于30日内进行公告。银行保险机构应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许可证原件。保险中介机构分支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加盖法人机构公章的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和依法使用许可证。
第十六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的信息管理,建立完善的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依法披露许可证的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公告和公示等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法律、…
第十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由银保监会统一印制和管理。颁发时加盖发证机关的单位印章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
银保监会根据电子证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标准,制定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电子证照标准,推进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电子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7年第8号修订)和《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7年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