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2003年) 第九条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200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金融许可证实行机构编码终身制原则。金融机构除发生更名、营业地址(仅限于清算代码)变更、被撤销等原因外,机构编码一旦确定不再改变。 金融许可证如遗失或破损,再申请换领许可证时,原机构编码继续沿用。 金融许可证如被吊销,该机构编码自动作废,不再使用。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