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条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金融许可证颁发或更换时,应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金融许可证被吊销或注销时,也应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