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条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条 第三条 金融许可证适用于银监会监管的、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等。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