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五条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五条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收到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文件6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领取或换领金融许可证: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 金融机构介绍信; 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