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金融许可证载明下列内容:

机构编码(金融机构实行全国统一编码,见附件);

机构名称(农村信用合作机构以括号注明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

依据的法律法规;

机构批准成立日期;

营业地址;

颁发许可证日期;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