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试行)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试行)(2008年) 发布机关 环境保护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指导重点企业有效开展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确保取得清洁生产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的规范性,审核报告的真实性,以及清洁生产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等进行评估。 第三条 本指南适用于《清洁生产促进法》中规定的“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 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监督管理全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开展辖区内重点企业清洁生产… 二、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 第五条 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六条 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 申请评估企业向当地环保部门提出评估申请(企业需在上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后1个月内提交评估申请);当地环保部门对申请企业的条件、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将材… 第八条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过程 第九条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标准和内容: 第十条 评估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对满足第九条全部要求的企业,其评估结果为“通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估不通过: 三、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第十一条 申请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验收企业需填报《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附表),连同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环境监测报告、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意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报告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十三条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过程 第十四条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标准和内容: 第十五条 验收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对满足第十四条全部要求的企业,其验收结果为“通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不通过: 四、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费用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部门安排不低于10%的环保专项资金用于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积极争取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和经济贸… 五、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对全国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定期对全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情况及评估、验收的相关机构进行抽查,并通过主要媒体向社…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部门每年按要求将本辖区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情况报送环境保护部。 第十九条 承担清洁生产审核的相关机构和专家要执行回避制度,不得对其曾经提供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进行评估、验收。 第二十条 公布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拒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不申请评估、验收或评估、验收“不通过”的,视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部门在地方… 六、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指南引用的有关规定,如有修改,按修改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