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试行)(2008年) 四、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试行)(2008年) 四、 四、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费用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部门安排不低于10%的环保专项资金用于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积极争取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和经济贸…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