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试行)(2008年) 四、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费用 第十六条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试行)(2008年) 第十六条 四、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费用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部门安排不低于10%的环保专项资金用于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积极争取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和经济贸易部门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费用的支持。 四、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