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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试行)(2008年) 六、

六、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指南引用的有关规定,如有修改,按修改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略)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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