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试行)(2008年) 六、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试行)(2008年) 六、 六、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指南引用的有关规定,如有修改,按修改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略)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