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试行)(2008年) 三、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第十二条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试行)(2008年) 第十二条 三、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第十二条 申请验收企业需填报《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附表),连同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环境监测报告、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意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报告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