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试行)(2008年) 三、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试行)(2008年) 三、 三、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第十一条 申请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验收企业需填报《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附表),连同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环境监测报告、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意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报告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十三条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过程 第十四条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标准和内容: 第十五条 验收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对满足第十四条全部要求的企业,其验收结果为“通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不通过: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