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试行)(2008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评估企业向当地环保部门提出评估申请(企业需在上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后1个月内提交评估申请);当地环保部门对申请企业的条件、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将材料逐级上报。省级环保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初审合格的企业进行材料审查、现场评估,并形成书面意见,定期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