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试行)(2008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部门每年按要求将本辖区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情况报送环境保护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