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节 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二节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十六条 实施通信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第十七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决定行政处罚外,执法人员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通信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呈批表》,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 第十九条 通信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或者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 第二十一条 通信主管部门为调查案件需要,有权依法进行现场勘验,对重要的书证,有权进行复制。 第二十二条 通信主管部门在调查案件时,对专门性问题,交由法定鉴定部门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应当提交公认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制作《鉴定意见书》。 第二十三条 通信主管部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用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通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十四条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基本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报告》,报本通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 第二十六条 通信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案件处理意见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通信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 第二十七条 案件调查完毕后,通信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审查有关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予以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移… 第二十八条 通信主管部门作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第二十九条 通信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毕;经通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下90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一级通信主管部门批…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