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案件调查完毕后,通信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审查有关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予以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其他有关机关处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