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二十六条 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二十六条 通信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案件处理意见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通信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通信主管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该通信主管部门按照本章第三节的规定举行听证。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