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通信主管部门作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通信主管部门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通信主管部门的名称、印章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