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二十九条 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二十九条 通信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毕;经通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下90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一级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至180日。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节